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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学学人
研究成果
名人评许慎
文字研究

从《说文叙》看许慎的文字学思想

内容提要
    本文为先师萧仲珪先生于1979年为其弟子李芳圃、陈绂、马景仓、贺友龄及本人开设《说文解字》课的部分内容。先生首先指出,许慎本人的《叙》自“叙曰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”至“庶有达者理而董之”,还应包括部目(雍长案,自“此十四篇”至“庶有达者理而董之”,今大徐本以为“后叙”。先生明其为许叙,发人之所未发)。文章简要而清晰地勾勒了《说文叙》的脉络,揭示了许慎作《说文》的宗旨,论述了许慎的文字发展观,阐释了先生所体认的许慎的“六书”观与作《说文》的方法。

 

    《说文叙》为第十五卷,在《说文解字》全书之末。古人作叙(序),多置于书末,起总结作用。除许《叙》段注中所列举的以外,如《淮南子•要略》、《庄子•天下》篇等,皆叙(序)也。

一、《说文叙》的脉络

    叙文自“叙曰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”至“庶有达者理而董之”,包括部目。(雍长案,
自“此十四篇”至“庶有达者理而董之”,今之大徐本以为“后叙”。先生明其为许叙,发人之所未发。)
    自“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”至“居徳则忌也”——谈文字与八卦之关系。许慎认为,
谈汉字不能不谈其起源,谈汉字之起源不能不谈及八卦。八卦对汉字的产生起过作用,但八卦不是文字。还谈了汉字的作用,汉字一产生即为政教服务(“宣教明化”)。
    自“仓颉之初作书”至“靡有同焉”——谈“文”、“字”、“书”,并交代文字迭有发展。“文”,初之“依类象形”者;“字”,后之“形声相益”者;“书”,文字之“着于竹帛”者。历代文字“改易殊体”,“ 靡有同焉”,但总的是属于古文范畴。
    自“周礼八岁入小学”至“厥意可得而说”——论述自周即重视六书之教,可见文字之严肃性(不仅仅是认字问题,还要懂得文字的结构)。《叙》中特意提及宣王、其时的史籀(大篆)问题。看来宣王中兴之时,曾进行过疏通文字的工作。史籀是汉字发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,它为以后秦定小篆起了一定作用。这里具体说明了汉字处于逐渐演变之中,但六书之教从未衰竭。

    自“其后诸侯力政”至“而古文由此絶矣”——战国混乱,书不同文,至秦时“有隶书以趣约易”。许以为迄小篆以前,汉字之演变,要不失为古文范畴,其意可得而说;隶书之后,文字变体,难以说解,故谓“古文由此绝矣”。

    自“自尔秦书有八体”至“莫达其说久矣”——论述八体。意谓秦虽兴行隶书,但仍重视六书之教。“汉兴有艸书”,但“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,又以八体试之”,可见汉初仍不废六书(虽已衰弱,但未断绝)。但至许氏之时,则已“尉律不课,小学不修,莫达其说久矣”。

    自“孝宣皇帝时”至“群书所载略存之矣”——说明西汉末年小学情况。先追述前代汉宣之时,虽小学渐衰,但并未绝,仍有“通仓颉读者”,“亦能言之”(言六书也)。“仓颉”,指李斯等人所著《仓颉篇》之类。
    自“及亡新居摄”至“所以书幡信也”——论述王莽复兴六书(与前之六书不尽同;就中可看出刘歆之作用)。
    自“壁中书者”至“其详可得略说也”——说明“壁中书”等皆为古文。
    以上论述汉字之源流、变迁及六书之兴废。|
    自“而世人大共非訾”至“岂不悖哉”——许氏对自己当时的学术情况介绍并批评之。时人但知隶书(认为古文是“乡壁虚造不可知之书”),以之说经,殊多迷误。许氏甚不满,以为其风非纠不可(故不得不作《说文》)。
    自“书曰予欲观古人之象”至“而不可乱也”——发感慨。许氏以为学术(包括治文字)“必遵修旧文而不穿凿”,应有阙疑精神和态度;抨击“巧说衺辞”;说明作《说文》实出不得已,是历史、政教之需要(段氏所谓“此许自言不得不为《说文解字》之故”者也)。
    自“今叙篆文合以古籀”至“盖阙如也”——阐述作《说文》之本意及方法(为什么作《说文》、如何作《说文》)。
    自“此十四篇”至“庶有达者理而董之”——归纳《说文》字数、体例及自述家世。尾声。
    《叙》后有许沖上书,亦谈及其父作《说文》之宗旨及方法,与《叙》文内容可相表里。
    要而言之,《说文叙》一是说明为什么要作《说文》,一是说明如何作《说文》。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分别来谈。

二、许慎作《说文》的目的

    《叙》曰:“将以理群类,解谬误,晓学者,达神恉。”又曰:“万物咸覩,靡不兼载。厥谊不昭,爰明以谕。”
    所谓“理群类”,即对代表天地万物的文字以六书条例一一阐释解说之。
    所谓“解谬误”,针对时弊而言,即纠正当时“学者”对汉字形、音、义解说的谬误,以求得正确的说解。
    所谓“晓学者,达神恉”,“学者”即指当时“诸生竞逐说字解经谊”者,“神恉”指六书之意旨。
    “理群类,解谬误”与“万物咸覩,靡不兼载”相呼应,“晓学者,达神恉”与“厥谊不昭,爰明以谕”相呼应。
    关于当时“诸生竞逐说字解经谊”,许《叙》中列举了“马头人为长”——“”、“人持十为斗”——“”、“虫者屈中”——“”、“苛人受钱,苛之字,止苟也”——“”。这些不伦不类的字与说解,在当时确实出现了,可参看《金文续编》下(雍长案,“苛人受钱,苛之字,止苟也”,章太炎《新方言》似有些意;关于“苛之字,止苟也”所形成的由来,可参看王氏《读书杂志•管子•五辅第十》)。当时“诸生竞逐说字解经谊”的情况,除许《叙》、段《注》所言外,刘歆《移书让太常博士》中亦谈及(刘文见《昭明文选》或《汉书•艺文志》及刘歆传)。
    经学在汉时分今文、古文。汉自文帝废挟书令,广开献书之路。至武帝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,经学始兴。但当时仅为口传,流行的是隶书,叫今文。自壁中书等发现,古文重新出现。古文所载经书,多于今文篇目。张仓所献亦然。壁中书发现于汉武时,因巫蛊之乱而未得及时献出。后虽献出,又藏之秘阁,故不得盛行。至西汉末哀帝时,刘歆上书,主张立博士[立古文《尚书》(十六篇)、《易》、《礼》、《春秋左氏传》、《毛诗》(所献壁中书)等博士]。哀帝将刘歆上书下议,时今文博士内心不满,不置可否。刘以此作移文,抨击今文家,古文始兴。至东汉,今文衰,古文鼎盛,但今文仍有余孽,故及时许亦不得不让步。
    今古文之争实是政教斗争之反映(参皮锡瑞《经学历史》)。|
    许慎对当时“诸生竞逐说字解经谊”之所以愤慨而非作《说文》不可,是与他的文字观分不开的。他认为文字一起源即出于政教之需要,并为政教服务。许《叙》中“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……以垂宪象”这段话基本上是《易经•系辞》上的,不同的是“以垂宪象”。“及神农氏,结绳为治……所以施禄及下,居徳则忌也”这段文字中有《易经》的话,有许氏的话,体现了许氏的文字观。《易经》认为文字与八卦有关,许同意其说,并有所发展(“以垂宪象”、“ 及神农氏结绳为治”)。“结绳为治”到底何时开始,许意不同于《易经》,段注则同于《易经》而不同于许说。随着时代发展,原始的“结绳为治”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需要,弊病越来越多(“庶业其繁,饰伪萌生”),其后必然产生文字。“黄帝之史倉頡……初造書契”,仓颉造字,不足为信(文字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创造的),但文字的兴起未必与古史无关。
    许曰:“盖文字者,经艺之本,王政之始,前人所以垂后,后人所以识古。故曰本立而道生,知天下之至啧而不可乱也。”这段话产明了文字的功用。所谓“本”,这里就是指文字。这就是许作《说文》之目的,亦即后文所言“将以理群类,解谬误,晓学者,达神恉”一个意思。

三、许慎的文字观

    何以说作《说文》即可使古经典为政教服务?这就涉及到许对汉字构造和六书的看法、对汉字发展的看法。下面集中谈谈这方面的内容。
    许慎说:“仓颉之初作书,盖依类象形,故谓之‘文’;其后形声相益,即谓之‘字’。‘字’者,言孳乳而浸多也。箸于竹帛谓之‘书’。‘书’者,如也。以迄五帝三王之世,改易殊体,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,靡有同焉。”这段话集中体现了许慎的文字观,和对汉字发展的看法。“文”是“物象之本”,是基本的。由“文”然后产生“字”,故曰“‘字’者言孳乳而浸多也”。“箸于竹帛谓之‘书’。‘书’者,如也”,为什么要插上这么一句?并特意解释“书”字?为什么许在这里对“书”的解释与《说文》正文中对“书”的解释又不同(《说文》卷三下聿部:“书,箸也”)?《尚书序》正义引《璿玑钤》云:“书者,如也。”孔疏:“舃其言,如其意,情得舒展也。”(《尚书•纬书》)段玉裁解释许慎引用“书者如也”四字的用意,是就汉字构造而言的,故段注为“谓每一字皆如其物状”,这是合乎许意的。“书者如也”四字为下文言“六书”留下伏笔。所谓“如”,不是“如”自己的随心所欲(想写成什么样就写成什么样),而是“如”事物的形态、客观规律。所以“六书”也必须“如也”。必须有对文字的这种严肃态度,才能正确解释经义。
    “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,靡有同焉”,许氏何以知之?于其所见,推论其所不见,知必有变化。大史籀以前之古文、大史籀、秦以后之小篆,皆得见者,许据此而推论。这是许慎认为文字有发展变化的一种观点。
    “及宣王太史籀箸大篆十五篇,与古文或异。至孔子书六经,左丘明述《春秋传》,皆以古文,厥意可得而说。”——宣王当中兴之时,政教复趋统一,文字亦统一。“太史籀箸大篆十五篇”,应当是当时文字的一次大整理(参考秦始皇“书同文”之情况可知)。“孔子书六经”,指壁中经。“左丘明述《春秋》”指张苍所献。“皆以古文”,说明自仓颉之初作书至左氏述《春秋》,汉字虽迭有演变,但总为古文系统。
    “秦始皇帝初兼天下,丞相李斯乃奏同之,罢其不与秦文合者。斯作《仓颉篇》,中车府令赵髙作《爰厯篇》,太史令胡毋敬作《博学篇》,皆取史籀大篆,或颇省改,所谓小篆者也。是时秦烧灭经书,涤除旧典,大发隶卒,兴役戍,官狱职务繁,初有隶书,以趣约易,而古文由此绝矣。”——“或颇省改”,“或”者,言小篆之于大篆相承而同者多,省改而异者少也。前言大篆“与古文或异”,此言小篆“或颇省改”,二“或”字说明古文、籀文、小篆一脉相承,为同一系统。这一点很重要,否则许作《说文》则无所本也。“厥意可得而说”,“厥意”,其意。其者,古文也。言古文之笔意(六书之意)可得说解也。|“初有隶书,以趣约易,而古文由此绝矣”,隶书是“以趣约易”,应时而生的,是时代的产物。但隶书之变,大非“或颇省改”之类,已非“书者如也”,是文字之突变,故曰“古文由此绝矣”。所谓“绝”,指隶书兴行后,古文类已不通行,用之绝也,非文字之失传也。
    “壁中书者,鲁恭王坏孔子宅而得《礼记》《尚书》《春秋》《论语》《孝经》,又北平侯张仓献《春秋左氏传》,郡国亦往往于山川得鼎彛,其铭即前代之古文,皆自相似,虽叵复见远流,其详可得略说也”——壁中书是许氏作《说文》的重要材料。许沖上表言“自周礼、汉律,皆当学六书,贯通其意”,也说明自周至汉皆重六书之教,必须了解汉字构造。
    由上可见,许慎认为小篆和小篆以前之古、籀皆为古文范畴,虽历代殊体,但六书之恉尚可得而说。通过六书,解释古文之形、音、义,用古文写的经典,就可准确地解释出它的意思来。《说文》就是用六书之说来解释古籀、篆文的专书,故许慎认为它可以达到“理群类,解谬误,晓学者,达神恉”的目的。从这一点上来说,可以起到用古文经典为政教服务的作用。
许慎认为古人造字是有条例的,一笔一画都有其意义,忽视这一点就不能准确了解字义,也就不能准确理解经义。所以,他反复提到“六书”之教,尤其对周之“六书”写得很详细。他认为,自周至秦至汉初至新莽,一直有“六书”之教,只是到他当时,才没有了。《说文》一书,也是以“六书”之教贯穿始终的。

四、许慎的“六书”观

    下面讲讲“六书”问题。
    “六书”之名最早见于《周礼·地官·保氏》,其细目最早见于刘歆《七略》(《七略》亡失,其文存于班固《汉书·艺文志》)。《艺文志》曰:“周官保氏,掌飬国子,教之‘六书’,谓象形、象事、象意、象声、转注、假借。造字之本也。”稍后,郑众曰:“象形、会意、转注、处事、假借、谐声”(见《周礼·地官·保氏》郑玄注引)。许言“六书”,除条目外,还有解说。今言“六书”,用许之名目,依刘之次第。刘提出“六书”乃“造字之本”,值得重视。
指事——
    “指事者,视而可识,察而见意。”“指事”也叫“象事”,广义地说,也是一种象形。象形“画成其物”,一见可识;指事者,其意需细察,方可见意知旨。可见指事造字之法,较象形抽象(不是说指事字所代表的事物都是抽象的),但仍是唯物的。如“ ”,于象形之“ ”上,加点标明刃之所在,其形“视而可识”,其意“察而可见”,但“ ”仍为具体物象。故许言指事亦曰“象形”。
象形——
    “象形者,画成其物,随体诘诎。”所谓“随体诘诎”,指随物体之特征而画成其形。如“日”作 ,“月”作 。但象形字不同于图画。
形声——
    “形声者,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。”“名”即“字”。许慎言“六书”,皆韵语,为合韵,故用“名”而不用“字”。其次,讲形声字,先有词(音),后有“字”,“名”可听(许《叙》中有云“大行人属瞽史谕书名”、“外史达书名于四方”),先于“字”而言,故用“名”而不用“字”。段注“半主声者,取其声而形之”,以此解释“取譬相成”,可见“形”是一个动词。《说文》“形”字下解曰“象形也”,也是解作动词(与“象形”、“指事”、“会意”及“象声”、“谐声”等比较,皆为动宾结构),不是名词,不作“形旁”讲。“形声”就是形其声,使声音形诸文字(由听觉到视觉)。未见诸文字的词(名),着重在音的上面,因而“形声”着重在声,是给“声”下的定义,不是给“形”下的定义。它是起注音作用,没有形旁问题。|但“形声”又不是“假借”。
    《叙》文说:“仓颉之初作书,盖依类象形,故谓之‘文’;其后形声相益,即谓之‘字’。‘字’者,言孳乳而浸多也。箸于竹帛谓之‘书’。‘书’者,如也。”“书”包括“文”和“字”。“文”者,“依类象形”,“类”,物类也。“字”者,“形声相益”。按段氏理解,“形声相益”包括“形声”、“会意”。我认为主要指“形声”;“依类象形”主要指“象形”。“‘文’者,物象之本。”“本”,本体也。“‘字’者,言孳乳而浸多也”,说明“字”不是直接从外界物象抽象出来的,而是间接地产生出来的。
会意——
    “会意者,比类合谊,以见指撝。”二字相会合,体现其意,无声音上的关系。《说文》释会意字,或曰“从某某”,或曰“从某从某”。王筠《说文释例》:“‘天’字说曰:‘从一大。’凡言‘从’者,从其义也。‘一’、‘大’连文,不可言‘从一从大’,不可言‘从大一’。此与‘人言’为‘信’、‘止戈’为‘武’同为正例。‘信’字在言部,‘信’以‘言’为主也,而其说曰‘从人言’,其词顺也。大徐不知,而改为‘从人从言’,谬也。果如所改,即当入人部矣。‘天’字不入大部者,重‘一’也。‘吏’下云‘从一从史’,此两字並峙为义者,亦正例也。亦可言‘从史从一’,特字隶一部,故先言‘一’。然不可言‘从一史’也,与‘天’从‘一’、‘大’为异耳。会意……既两字皆义,而义有主从,当入主义所在之部,此定例也。”段玉裁注“吏”字说:“‘一’是体,‘史’是用。”徐锴说:“‘史’者人也,‘一’者心也。”许印林(王筠同时代人)反对徐说,认为“一”表示官吏在上的意思。唐元度《九经字样》对“吏”字解释为“言其执法如一,又重之在上。”(雍长案,此皆据小篆为说,未见甲、金文“吏”字耳)可见,会意两种体例是有区别的。“从某某”,连属成文;“从某从某”,是並列的。大、小徐本在这个问题上多相反。
转注——
    “转注者,建类一首,同意相受。”刘歆指出“六书”是“造字之本”,则“转注”、“假借”亦为造字之本,看来许慎也是这个意思。讲“六书”,着重于形体(“‘书’者如也”),许当不会违背“造字之本”说。戴东原、段玉裁将“六书”分为两类,所谓一“体”一“用”,又将“转注”解作互训,我认为不妥。
    言“转注”至今不统一,大体有如下三家说:一家为戴、段,一家为朱骏声,一家为章炳麟。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戴、段的体用之说。
    戴、段以互训作转注,朱以字义之引申为转注(认为《说文》中所举“考”、“老”是假借,“令”、“长”是转注),二家之说皆非“造字之本”的意思,背许意甚远。章氏《国故论衡·转注假借说》说:“‘转注’者,繁而不杀,恣文字之孳乳者也;‘假借’者,志而如晦,节文字之孳乳者也。”又说:“字之未造,语言先之矣。以文字代语言,各循其声。方语有殊,名义一也。其音或双声相转,叠韵相迆,则为更制一字,此所谓‘转注’也。”章氏承认“转注”、“假借”为造字之法,说“‘转注’者,繁而不杀(shài)”,“‘假借’者,志(记也)而如晦”,二者为造字繁省之大例,此说大有可取。但所谓“其音或双声相转,叠韵相迆,则为更制一字,此所谓‘转注’也”,将许氏“建类一首”之“类”理解为“声类”(语基),把语词之发展变化淆同于文字孳乳之变化(造字之演变),就有问题了;将文字随语音的变化而变化同造字法则混为一谈,是曲解了许慎的意思。|
    孙诒让《周礼正义·地官·保氏》引徐锴、江声两家之说,并同意他们的看法。徐锴《说文系传》说:“‘转注者,建类一首,同意相受’,谓‘老’之别名有‘耆’有‘耋’有‘耇’有‘耄’,又‘孝’子养老是也。‘一首’者,谓此等诸字皆取类于老,则皆从‘老’。‘转注’之意,若水之出原,分歧别派,为江为汉,各受其名,而本同主于一水也。”江声(《六书说》)说:“《说文解字》一书分部五百四十,即‘建类’也;始‘一’终‘亥’,即‘一首’也。凡云‘某之意皆从某’,即‘同意相受’也。”我认为孙同意徐、江之说不无道理,因徐、江说比较合符许意,而许说又比较合符文字孳乳的情况。
    简单讲,“转注”就是展转相注的意思。所谓“建类”之“类”是指物类(义类)而非声类,“一首”之“首”是指代表某一物类的字即部首而非语基。段氏认为“首”即《尔雅》中所训之字,如“初、哉、肇、基……始也”,“始”就是“初、哉”等字的“首”,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。《说文·叙》中说:“其建首也,立‘一’为耑,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同条牵属,共理相贯。”正是其具体说明。江声认为“首”就是《说文》中的部首,是有一定道理的。当然,造字时不一定就是完全具备了《说文》中的那540部首。但造字时必有部首概念,给事物归类,造字时便给文字归类,才能“繁而不杀”。无事类、部首概念,文字不能孳乳寖多。有些人驳江声说:造字的人怎么知道许慎的540部首呢?这种纽于540部首的看法,没有看到许氏540部首是从前人造字法则中归纳出来的,而以为是许氏的独创似的。
    “同意相受”含义比较广泛,不但指某字和其所从的部首意义完全相同(如“考”和“老”),而且还包括和其所从部首的一切关系(如作为“善事父母者”即孝子养老讲的“孝”,与“老”亦有关,故属老部)。既与部首同意,则从部首造字,所以文字逐渐“孳乳寖多”起来。“建类一首”是人类随着社会的发展,认识不断提高,在孳生文字时自然形成的现象,而并非许氏之发明。至于章氏所谓“字之未造,语言先之”,是说先有语言,后有文字,先有这个词,才能造出代表这个词的字,道理是对的。但词与字,毕竟是两回事。产生了新词,可以不造新字,而用旧有的字来代表。但是如果造新字,一般来说,就得先把新词所代表的事物归定出属于何类,然后再把代表这一物类的字加到准备制造的新字上,以标识这个新字在事物中属于何类,以帮助体现新字的意义。比如“考”和“老”,可能是同一语源。当{考}作为新词出现时,也许不一定造新字。譬如金文{考}有作“ ”(司土司簋)、“ ”(鄀公簋)的,就是用旧有的“气欲舒出, 上礙於一也”之“丂”字来代表,不从“老”省。也有作“ ”(师望鼎)的。“丂”、“考”并存。可见在未造“考”字之前,已有其音(词)。后来为什么不直接假“丂”为“考”?又,为什么不以象形、会意法则造一个代表这个词的字?当然都可以。但是,后造之字,多归属义类,以明其本义。既与“老”义有关,故归属于老部而得“考”字。如今的“氧”、“氢”、“锰”等字,也是用这种方法造出来的。这种造字之法,就是“转注”。“建类一首”是人类在创造文字的长期过程中共同探索出来的一条法则,并非许氏独创,只是由许氏归纳出来罢了。
    朱骏声关于“转注”的说法,是没有道理的。他颠倒了许说。即使不谈许慎,而从文字发展的规律来看,也是无道理的。他认为字义的引申就是“转注”,但许早已将字义的引申归纳到“假借”中去了(“假借”是“本无其字,依声託事”,如“令”、“长”、“难”、“易”等,既有字义的引申,也有全无干系的)。
    “转注”是着重形旁说的,“形声”是着重声旁说的。“转注”八字与“形声”八字互文见义,合起来才说明我们今天所常指的“形声字”的全貌。
假借——
    “假借者,本无其字,依声託事。”意思很清楚。可见“假借”是不造字的造字。从表意的功用来说,不能说它没有造字。决不是用字的问题。|
    “转注”是因新词而造新字,“假借”是因新词而用旧字(即章氏所谓繁省之二大例),于旧字附以新义,皆文字孳乳之法则。所以刘歆说六书是“造字之本”。“转注”是造新字,“象形”、“指事”、“会意”、“形声”也是造新字。但“转注”造出的新字,在形体上,不外乎“形声”、“会意”(“指事”极少)类。

五、许慎作《说文》的方法

    许慎自己在《叙》中介绍说:“今叙篆文,合以古、籀,博采通人,至于小大,信而有
证,稽譔其说。将以理羣类,解谬误,晓学者,达神恉。分别部居,不相杂厕。万物咸覩,靡不兼载。厥谊不昭,爰明以谕。其偁《易》孟氏、《书》孔氏、《诗》毛氏、《礼》、《周官》、《春秋左氏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,皆古文也。其于所不知,葢阙如也。”基本上阐述了他作书之例。“今叙篆文,合以古、籀,博采通人,至于小大,信而有证”,这几句说明收字问题和立说根据(“万物咸覩,靡不兼载”是说所收文字,其内容包罗万象,也属于收字问题);“分别部居,不相杂厕”,是说编排的问题;“厥谊不昭,爰明以谕。其偁《易》孟氏、《书》孔氏、《诗》毛氏、《礼》、《周官》、《春秋左氏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,皆古文也”,是指解说的内容;“其于所不知,葢阙如也”,是指阙疑载疑的精神。下面分别来谈谈:
收字编排
    “今叙篆文,合以古、籀”,概括了《说文》一书收字编排的原则。“叙”就是叙次、排列的意思。过去讲此八字有分歧,一般认为“今叙篆文”是对正文而言,“合以古、籀”是对重文而言。钱大昕认为这八个字都是就正文而言(其说见于《小学考》引钱大昕《汗简跋》),其后章太炎(《文始•叙例》)、王国维(《观堂集林•“今叙篆文合以古籀”说》)亦同钱说。段《注》说:“小篆因古、籀而不变者多,故先篆文,正所以说古、籀也。隶书则去古、籀远,难以推寻,故必先小篆也。其有小篆已改古、籀,古、籀异于小篆者,则以古、籀驸小篆之后,曰‘古文作某’、‘籀文作某’,此全书之通例也。其变例则先古、籀后小篆,如一篇二下云‘古文丄’,丅下云‘篆文𠄟’。”另在“或颇省改”下注说:“……则许所列小篆,固皆古文大篆。其不云‘古文作某’、‘籀文作某’者,古、籀同小篆者也;其既出小篆,又云‘古文作某’、‘籀文作某’者,则所谓‘或颇省改’者也。”王国维认为:“此数语可谓千古卓识,二千年来治《说文》者,未有能言之明白晓畅如是者也。”但王氏认为小篆对古、籀不仅有省改,而且还有“存废”问题,所以《说文》9353字多于《仓颉》诸篇。这一点,段玉裁没有指出来,王氏认为是不足之处。段注似乎给人以“今叙篆文”指正文言,“合以古、籀”指重文言的印象,但并不明确;王国维却将段注的意思朝这方面明确化了。我觉得段注大哥琢磨。如四卷羽部:“䍿,乐舞。以羽纣自翳其首,以祀星辰也。从‘羽’,‘王’声。读若皇”段注:“此等字小篆皆未必有之,专释古经古文也。”可见段氏也认为正文中未尝没有古、籀,只是未明其体例而已。
    总之,“今叙篆文,合以古、籀”,是《说文》收字原则,是就正文而言的。《说文》收正文9353个、重文1163个。《叙》文说“万物咸覩,靡不兼载”,说明收的字数在当时是比较完备的,可谓集汉以前汉字之大成。小篆仍古、籀者多,省改者少,所以叙篆文即叙古、籀。正文中至少包括秦小篆3300个(三《仓》合称《仓颉篇》,分为十五章,每章六十字),其余6000多字大抵采自壁中古文、钟鼎彝器(秦小篆所废者)。
    《说文》中也不能排除极个别的汉篆,如邑部的“鄯”(地名,霍光时所建)、豆部的“𧯦”(是先秦“菽”的意思,先秦的“豆”是指一种器物,可见“𧯦”是汉时新造的一个字)。此外,九千多字中,也有本为一字,由于部首关系,而分为二字的,如“ ”和“ ”,“契”从“大”,奕( )从“ ”。
    由古文改为小篆的,小篆收归正文,古文列为重文。如篆文“ ”为正文,古文“ ”为重文。但如“一”之后列重文“ ”,这两个字古文中都有,“ ”是古奇字,|“一”不见得是由“ ”省改来的(雍长案,“ ”之由来,请参拙著《转注论》增补本第67页,语文出版社,2010)。另外,也有将古文收为正文,如“二”(篆文是丄),这是考虑到部属字的缘故( 、 皆从二)。《说文》偶尔也收了俗字,如“ ”从“户”,俗(本作“ ”)。
    总之,《说文》收字,基本上以篆文为主,以古、籀为軵。为便于归部,也有将古、籀收为正文的,也有将一字分为二的,也收有俗字。
    “分别部居,不相杂厕”,这是540部首组部的原则。后《叙》说:“其建首也,立一为端,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同条牵属,共理相贯,杂而不越,据形系联,引而申之,以究万原”,这几句话是对“分别部居,不相杂厕”的具体解释。
    “方以类聚”是同部问题,“物以群分” 是异部问题,是互文见义的。上面已讲过,有同为一字而分为两个部首的,除“ ”、“ ”外,另如“鬲”和“𩰲”(“融”从“鬲”,“䰞”从“𩰲”)。可见540部首并不等于540字。
    重要的是“据形系联”。基本上如此,如卷一:一、二、示、三、王、玉、珏、气、士、丨、屮、艸、蓐、茻(段注所谓“蒙‘一’而次之”是也)。但也有不以形系联的,如“齿”、“牙”相联(由于同类)。更有既不蒙形,亦非同类者,如“冓”之后次以“幺”,“予”
之后次以“放”。
    每部中收的字,其排列次序,大抵是“先名后事”。段玉裁提到了这一点,他在玉部后“文百二十四、重十七”下注曰:“按,自‘璙’以下皆玉名也。‘瓒’者,用玉之等级也。‘瑛’,玉光也。‘璑’已下五文,记玉之恶与美也。‘璧’至‘瑞’,皆言玉之成瑞器者也。‘璬’、‘珩’、‘玦’、‘珥’至‘瓃’,皆以玉为饰也。‘玼’至‘瑕’,皆言玉色也。‘琢’、‘琱’、‘理’三文,言治玉也。‘珍’、‘玩’二文,言爱玉也。‘玲’已下六文,玉声也。‘瑀’至‘玖’,石之次玉者也。‘㺿’至‘瑎’,石之似玉者也。‘琨’、‘珉’、‘瑶’,石之美者也。‘玓’至‘𤥗’,皆珠类也。‘琀’、‘𤪎’二文,送死玉也。‘璗’,异类而同玉色者。‘𩆜’,谓能用玉之巫也。通乎《说文》之条理次第,斯可以治小学。”黄侃《论学杂著•说文略说》也谈到了这一点:“自‘璙’以下皆玉名,自‘璧’以下皆玉器,自‘瑳’(段本改‘瑳’为‘玼’)以下皆玉事,自‘瑀’以下皆附于玉者。殿之以‘𩆜’,用玉者。其中又或以声音为次,如示部‘禛’、‘祯’、‘祇’、‘禔’相近,‘祉’、‘福’、‘祐’、‘祺’相近,‘祭’、‘祀’、‘祡’相近。又或以义同异为次,如‘祈’、‘祷’同训‘求’,则最相近。‘祸’训害,‘祟’训祸,训相联,则最相近。大氐次字之法,不外此三种。”不过,“祭”、 “祀”、 “祡”音不相近,黄氏举例不妥。
    当然,《说文》相传至今,每部中所列字之次第,难免乱次者,但总的是有序可循的。段玉裁订正《说文》,据此。
    1.说解内容
    《叙》云:“厥谊不昭,爰明以谕。”由《说文》说解内容来看,“谊”的意思是包括汉字的形、音、义的,即是每一字所说解的全部水容。段注:“‘谊’,兼字义、字形、字音而言。‘昭’,明也。‘谕’,告也。许君之书,主就形而为之说解。其篆文,则形也。其说解,则先释其义……次释其形……次说其音必先说义者,有义而后有形也。音后于形者,审形乃可知音,即形即音也。合三者以完一篆。”所以《说文》所说的义,一般是指字的本义。现在我们先讲“义”。
    关于释义:
    《说文》解释字义的方法,大致是两种:一是义训,一是声训。|
    《说文》中的义训,有两种情况。一种是用一个同义词来解释,或者用包括同义在内的几个词来解释。前者如“元,始也”,后者如“始,女之初也”、“禋,絜祀也”。另一种是不用同义词来解释,而以其他词来解释(即所谓“义界”、“界说”)。如“禋……一曰精意以享为禋”、“𥚩,祭具也”(用来祭神的米)。
《说文》中的声训(音训),也分两小类:一是用同音或音近的字来解释,阐释命名的根源(语源)。同音的如“门,闻也”、“户,护也”,音近的如“天,颠也”(叠韵)、“旁,溥也”(双声)。另一种是将同音或音近的字组合在其他词内来解释。如“祡,燒柴燓燎以祭天神”(祡、柴同音)、“禛,以真受福也”(禛、真同音)。音近字组合在其他词内来解释的,如“神,天神,引出万物者也”(天、神、引叠韵)、“祇,地祇,提出万物者也”(地、祇、提叠韵)。
    也有将义训、声训结合起来解释一个字的。如:“祠,春祭曰祠。品物少,多文词也……仲春之月,祠不用牺牲,用圭璧及皮币。”段注:“此引《月令》,证‘品物少多文辞也’。”《淮南·时则训》高诱注:“《礼记》曰:‘币帛圭皮,告于祖祢者也。’”《月令》篇孔疏也提到:“词不用牺牲,用圭璧及皮币。”可见是“小祀”。“小祀”就是祈祷,故多文辞,这就是“祠”命名的根源。
    关于注音:
    除了“某亦声”这种体例以外,《说文》采用汉人“读若”的注音办法。
“䄟”字下段玉裁谈到“读若”、“读为”问题。《段注》说:“凡言‘读若’者,皆拟其音也。凡传注言‘读为’者,皆易其字也。注经必兼兹二者,故有‘读为’,有‘读若’。读为亦言‘读曰’,‘读若’亦言‘读如’。字书但言其本字本音,故有‘读若’,无‘读为’也。”他在他的《周礼汉读考》一文中也指出这一点,说汉人“读若”为拟音,“读为”是改字,二者是不同的(《说文》无易字改字问题,故无“读为”)。
    《说文》有时用“读与某同”。
    黄侃《论学杂著·声韵略说·论反切未行以前之证音法》篇所谈到的《说文》“读若”情况有五种方式:①以一字注音。如玉部“皇……‘自’,读若‘鼻’”,玉部“𤫕……读若‘柔’”。②以成语注音。如玉部“玤……读若《诗》曰‘瓜瓞菶菶’”,宀部“㝮……读若《虞书》曰‘㝮三苗’之‘㝮’”(以本字音本字。段改‘㝮’为‘窜’,似不妥,因还牵涉到成语问题。若注为‘读若㝮’,当然不行)。③以俗语注音。如示部“䄟……读若‘舂麦为䄟’之䄟”(段改“䄟”为“㯔”,“㯔”不见《说文》。张行孚《说文发疑·读若例》指出:“攴部‘𣀔,小舂也。’‘𣀔’乃‘舂麦为䄟’之本字。许君引俗语作‘䄟’者,必当时方假‘䄟’为‘𣀔’,故许君引之,以明‘䄟’之本音,非明其本义也”)。④以方言注音。如九卷上髟部“𩯨,髮皃……读若江南谓酢母为𩯨”,段注:“此江南之方言也。汉之江南,谓豫章、长沙二郡。‘𩯨’无异字者,方言固无正字。知此俗语,则‘髮皃’之字之音可得矣。”又如同卷上旡部“旤,屰恶,惊词也……读若楚人名多‘夥’”。⑤以义注音。如十二卷下女部“嬽 ,好也……读若蜀郡布名”,段注:“按,纟部‘𦄑’,蜀白细布也。其字‘彗’声,以合韵得音。”“嬽”“读若蜀郡布名”,即“读若‘𦄑’”的意思。
    另外,“读若”也用来标异读(一字有二音者),如:“玖……讀若‘芑’。或曰若人‘句脊’之‘句’。”
    段氏在“㯔”字之下发“读若”之凡,说“凡言‘读若’者,皆拟其音也”,说明《说文》“读若”只起注音作用。但张行孚认为“读若”不仅起拟音作用,而且有说明古书通假的作用,张说可补段说之不足。实际上段氏注文中也有提到“读若”起古书通假作用的地方。|如三卷下攴部“𢾅,闭也。从‘攴’,‘度’声。读若‘杜’”,段注:“‘杜门’字当作此,‘杜’行而‘𢾅’废矣。”又如四卷下𠬪部“𤔌……读与‘隐’同”, 段注:“此与𨸏部‘隐’音同义近。‘隐’行而‘𤔌’废矣。”卷十四下𨸏部“隐,蔽也”,段注:“艸部曰:‘蔽,茀小皃也。’小则下可见,故‘隐’之训曰‘蔽’。若《孟子》‘隐几’字,则当为‘𤔌’。 𠬪部曰:‘𤔌,有所据也。’”这里段注都说出了注音字“杜”与“隐”和被注音字“𢾅”与“𤔌”的通假关系。
    2.立说依据
    《叙》文说:“博采通人,至于小大,信而有证。”“其偁《易》孟氏、《书》孔氏、《诗》毛氏、《礼》、《周官》、《春秋左氏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,皆古文也。”可见《说文》立说,皆有依据。
    关于《说文》引经(清人论《说文》引经的专书不少)
    段氏在“祝”字条下对《说文》引经问题有简要说明:“……凡引经传,有证义者,有证形者,有证声者。”
    引经以证形者,如士部“壻,夫也。从‘士’,‘胥’声。《诗》曰:‘女也不爽,士贰其行。’士者,夫也。”(引《诗·魏风·氓》)又如示部“祝,祭主赞词者。从‘示’,从‘儿’、‘口’;一曰从‘兑’省。《易》曰:‘兑为口为巫。’”段注:“引《易》者,《说卦》文。‘兑为口为巫’,故‘祝’从‘兑’省。”
    引经以证义者,如艸部“藃,艸皃。从‘艸’,‘歊’声。《周礼》曰:‘毂獘不藃’。”段注:“凡许君引经传,有证本义者,如‘𦵦𦵦山川’是;有证假借者,如‘毂獘不藃’,非关艸皃也。”
    证本义者,如二卷上:“告,牛觸人,角箸橫木,所以告人也。从‘口’从‘牛’。《易》曰:‘僮牛之告。’”“敓,彊取也。《周書》曰:‘敓攘矯虔。’”(见《吕刑》)段注:“此是‘争敚’正字,后人假‘夺’为‘敚’,‘夺’行而‘敚’废矣。”“𦵦,艸旱尽也。从‘艸’‘俶’声。《诗》曰:‘𦵦𦵦山川。’”(《大雅》文。今《诗》作“涤涤”,《毛传》:“涤涤,旱气也,山无木,川无水。”)
    证假借者,如“藃,艸皃。从‘艸’,‘歊’声。《周礼》曰:‘毂獘不藃’。”(见《考工记·轮人》)段注:“康成云:‘藃,藃暴,阴柔后必桡减,帱革(即“覆革”)暴起。’按,此荀𠨞及汉人所谓‘槁暴’也,‘桡减’为槁木之‘槁’,与革之暴相因而致,木歉则革盈……后郑谓藃为槁之假借”(《周礼·考工记·轮人》:“凡斩毂之道,必矩(刻识也)其阴阳。阳也者,稹理而坚;阴也者,疏理而柔。是故以火养其阴而齐诸其阳,则毂虽敝不藃”)。又如“斁, 解也……《诗》云:‘服之无斁。’斁,猒也。”段注:“见《释诂》、《毛传》。按,此三字释所引《诗》之‘斁’,以别于上文解训,此全书之一例也。”
    此外,许书中还有兼引经典异文,一明本义,一明假借者。如木部“𣔳,判也……《易》曰:‘重门击𣔳。’”“𣟄,夜行所击者(段注本改作“行夜所击木”)。从‘木’‘橐’声。《易》曰:‘重门击𣟄。’”段注“𣔳”字曰:“按,‘𣟄’下引《易》‘重门击𣟄’,‘𣟄’之本义也,引经言转注也(本义之谓)。此引《易》‘击𣔳’者,‘𣟄’之借字也,引经言假借也。《易》有异文,兼引之而六书明矣。”
    引经以证音者,如玉部“玤,石之次玉者,以为系璧。读若《诗》曰‘瓜瓞菶菶’。”段注:“《大雅·生民》文。此引经说字音也。”
    关于《说文》引诸家说(所谓“博采通人”)
    引“通人”之说以证字形,如:“王,天下所归往也。董仲舒曰:‘古之造文者,三画而连其中谓之“王”。三者,天地人也;而参连之者,王也。’(见《春秋繁露》)孔子曰:‘一贯三为王’。”(所引孔子言,见纬书,多不足信)|
    引“通人”之说以证字义,如:“蹢,住足也。从‘足’,‘適’省声。或曰‘蹢躅’。贾侍中说:足垢也。”
    引“通人”之说以证字音,如:“詟,失气言……傅毅读若‘慑’。”
    许书中多有“博士说”、“旧云”、“一曰”、“一云”、“或说”、“或云”、“或以为”、“復说”等例,虽不举名姓,实则皆为通人诸家之说,皆有所据也。
    3.关于载疑
    《叙》曰:“其于所不知,葢闕如也。”这也是《说文》体例之一。段注:“许书中多箸‘阙’字,有形、音、义全阙者,有三者中阙其二阙其一者。”如“旁,溥也。从二,阙,方声。”段注:“阙,谓从 之说未闻也。李阳冰曰: ,象㫄达之形也。按,自序云:‘其于所不知,葢阙如也。’凡言‘阙’者,或谓形,或谓音,或谓义,分别读之。”
    阙疑之例,可见许氏治学严谨不苟之精神。